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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郭某被A公司聘为专职汽车司机,经过双方协商正式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即郭某)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即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驾驶员安全须知》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4年8月5日,郭某左眼受伤。此后,郭某一直以治疗眼病为由没有上班。2015年8月4日,A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郭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庭审中,A公司诉称,自去年8月以来,郭某未经准许,也没有提交病假条,始终没有到公司上班,直至现在。在此期间公司曾多次通知郭某递交病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但郭某一直没有提交。因此,公司是在多次通知郭某无效的情况下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过审理,因A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该裁决书即日生效。此后,A公司一直让郭某在家等待安排工作,并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每月支付郭某1500元病假工资直至2016年8月上旬,A公司再次以郭某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的一年中,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再次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不服,再次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因A公司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通知郭某上班并为郭某安排工作,致使再次败诉,只能继续与郭某履行劳动合同。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进行全面的剖析。

2013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部经理王力找到马静,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马静,马静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当场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马静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马静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候,马静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马静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马静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马静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马静感到非常不解,于2013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马静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且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马静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公司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马静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至医疗期满?(2分)理由是什么?(15分)

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2分)理由如下: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马静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以后,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马静。(5分)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分)

本案例中,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马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马静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但是该签字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马静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马静在回执上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马静的劳动合同要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5分)

某校多年来一直实行坐班制,但迟到、早退屡见不鲜,作风稀拉,考勤制度形同虚设,已到了严重影响教学的程度。 程校长上任以来决心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发动群众献计献策,有的认为学校严格考勤制度,应有奖惩措施;也有的提出,对教师应取消坐班制,只要保证上好课就行了,职工则应坐班;主管考勤工作的教务主任、后勤主任以及各年级组长则一致认为,现状并没什么不好,迟到、早退现象不可避免,领导多要求一下就行了,不必强求一律。程校长不太同意后两种意见,对第一种意见比较赞同,但一时又想不出更具体的办法。于是他本着“矫枉就必须过正,不过正就不能矫枉”的精神,仍坚持教职工必须上下班的制度,并规定每星期一公布上星期考勤情况;凡一周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用小黑板公布于众,挂在校门口,以示批评。一学期下来,效果甚好,迟到、早退现象明显减少。尽管刚宣布时,不少人反对,认为太不近情理,程校长也实出无奈,但实行结果,全学期只挂名批评了三次,总计只有7人,反对者也就不吭气了。程校长也就安心了。 第二学期将近期末的一次校务会上,教务处长宣布了上学期的考勤结果。全校共有三人迟到、早退超过三次,其中有程校长。为此,程校长首先做了自我批评,并说明了原因,同时要求下周挂牌批评。但与会的大部分同志认为程校长工作兢兢业业,一贯早来晚归,偶尔一次,又作了自我批评,原因也不是为私,就免了吧。再说刚实行校长负责制不久,校长名字被公开挂牌批评,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工作。尤其是对这一规定始终没有表态的党支部书记,极力反对,认为这样死板地执行规定是不合适的。各级领导接触面广、应酬多,谁都难免没迟到、早退现象,校长这一次被挂牌批评,以后别的领导迟早都有被挂名的一天,很不利于领导的工作。甚至还有人讥讽的说:“这个以身作则的风头就别出了吧”,“应该留有回旋的余地”,“领导总有与群众不一样的情况”,等等。另一部分同志都认为,既然是作为制度定下来,就应照章办事,在制度面前领导与群众是平等的,领导不能以功掩过。 面对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程校长作为规定的制定者,一方面觉得从坚持制度来说应挂牌受批评,即使制度不太合理也不能在这一次改;另一方面又觉得自己这样做,也给其他领导开了个令人很不情愿的先例,对团结同志,尤其搞好与书记的关系很是不利。更让程校长为难的倒是其他两个人中的李老师能不能再挂牌批评?李老师是业务骨干,初三毕业班主任,教两个班的教学,教学很受学生欢迎。他工作负责,敢提意见;但爱脸面,个人荣誉感强,脾气暴躁又有点小心眼。经常弄的领导下不了台,群众关系也较紧张。程校长对他采取了容忍的态度,有问题总是个别交谈,从不公开批评李老师,以致部分人议论说:程校长欺软怕硬。上学期李老师因长期形成的熬夜习惯一时改不过来,曾连续迟到三次以上,受到挂名公开批评时,他暴跳如雷,砸坏了小黑板,紧接着递了一星期的病假条(他一直患有多种较重的慢性病),虽然实际上并没有耽误一节课,但总是晚来早走,仍是无视按时上下班的规定,一直情绪很大。这一次,他又是一周迟到了四次,校务会上大部分同志都主张照章办事,碰碰硬。但也有部分同志认为前车之鉴不可忘,应该慎重;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应灵活掌握,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项规定对李老师来说,实践证明既然达不到教育目的,为什么不可以改变一下?坚持照章办事的同志则坚持认为制度不能因人而异,挂名批评不光是为教育李老师,也是为了警告大家。如果不是果断地采取取这一措施,哪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煞住任意迟到、早退的歪风,出现今天的好局面。现在学期即将结束,工作千头万绪,如不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恐怕难免出现混乱局面;而且执行制度如前后不一致,将会引起大家的不满,以后的工作会更不好做。 又是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争论激烈。程校长想:挂名公开批评非但达不到教育李老师的目的,还会引起一场大闹,不但影响教学工作,甚至会影响即将到来的中考,但不执行规定,既违背了校务会大多数人的意见,也不好向群众交待,不明不白地置制度于不顾,以后还怎么管理学校? 一个左右为难,又一个左右为难,在两难之间,究竟如何选择?程校长陷入了深深的左思右想之中。认真阅读案例资料,并联系实际回答:你认为对案例中的问题应该如何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