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以产出来衡量生产能力的组织有()

A、电视机厂

B、发电厂

C、商店

D、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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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如果支票印章周边不全,该支票是否有效?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2003年8月24日,甲电视机厂与乙电器商行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视机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视机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视机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共计69万元;供方于2003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3年12月30日甲电视机厂向乙电器商行索要货款,乙电器商行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请问:乙电器商行有权拒付货款吗?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本案里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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