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3年8月24日,甲电视机厂与乙电器商行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视机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视机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视机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共计69万元;供方于2003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3年12月30日甲电视机厂向乙电器商行索要货款,乙电器商行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请问:乙电器商行有权拒付货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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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用支票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如果支票印章周边不全,该支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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