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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17周岁,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人,1992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因此,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回答下列问题。在买卖项链的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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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远近闻名的电视机生产基地。2015年5月,甲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年8月乙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视机500台。为了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甲公司要求乙贸易公司提供担保,乙贸易公司找丁服装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甲公司也未与丁服装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丁服装公司仅在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015年6月,乙贸易公司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又与丙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随后,乙贸易公司又将该转让事实电话通知了保证人丁服装公司,希望丁服装公司继续为丙百货公司担保。丁服装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至8月,丙百货公司按约提走了500台电视机,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百货公司均以价格条款不明确、质量不合格,丙百货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等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丁服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丁服装公司称其并未签订保证合同,而且其不知道乙贸易公司已将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追款未果,遂于2015年11月将乙贸易公司、丙百货公司及丁服装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贸易公司和丙百货公司均证明丁服装公司在电话中同意为转让后的买卖合同担保。法院审理查明:该批电视机的质量符合标准。  2015年12月,在上述案件尚未结案时,丙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审理该破产案件时,发现丙百货公司与其另一债权人戊公司发生纠纷的100万元债务已经法院作出判决,正在执行中;丙百货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其价值500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丙百货公司曾为己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现己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法院在审理丙百货公司的破产案件时,还发现丙百货公司曾在2012年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名义向本公司职工集资共2500万元,约定一年期的利率为15%,两年期的年利率为25%,逾期的年利率为38%。  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主合同未转让,丁服装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多久?请分别说明理由。如果主合同转让了,丁服装公司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2)如果丁服装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对其也一并提起诉讼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丙百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甲公司与丙百货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4)丙百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正在执行的丙百货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丙百货公司欠工商银行的6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6)建设银行作为己公司的债权人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请说明理由?  (7)丙百货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如果职工尚未收到利息,提出何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丙百货公司已经支付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某甲17周岁,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人,1992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因此,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回答下列问题。在买卖项链的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为什么?

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元。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万元。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可是12月 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 3万元,利息损失 964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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