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市百货公司于12月初通过新闻媒介播放了招租启事。招租启事规定:将市百货市场装修成该市一流的购物场所,设置摊位45个,出租时间一年,双面摊位收取投资装修费2000元(不退还),单面摊位收取装修费1500元。周某于2007年12月3日得知此消息后,分析了在该百货公司从事经营的前景,决定租赁两个柜台搞服装生意,由于需要交装修费3500元,另外还要进货,又需要大约3000元。周某认为投资 6500元,一年内即可收入 3-5万元。因为没有现金,周某即于12月15日去提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964元。可是12月 16日,在周某正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播放消息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公司的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调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 3万元,利息损失 964元。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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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该县百货公司罚款2万元。百货公司提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2000年10月,原告东方百货公司为了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被告白云电视机厂签订了买卖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东方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白云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东方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白云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的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东方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白云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东方百货公司与另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东方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8000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意见不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向另两家商场支付的8000元违约金应否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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