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青岛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1998年的一天,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出外因公办事时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5万元,则该5万元应由谁承担,理由何在?()。

A.由王某承担,因为是他致人损害

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某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

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D.由青岛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王某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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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领取了营业执照,执照中表明办事处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办事处需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办事处拒不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办事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C.办事处与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D.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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