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5年8月4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14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2015年8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该纺织总会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于8月15日下达了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2015年8月30日,该市纺织总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纺织总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若市地税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市纺织总会对处罚不服,以市地税局稽查局为被告起诉;同时,对市地税局不作为也不服,以市地税局为被告起诉。从被告确定的角度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两个起诉均不成立

B.对稽查局的起诉成立,对市地税局的起诉不成立

C.对稽查局的起诉不成立,对市地税局的起诉成立

D.两个起诉均成立

E.两个起诉是否成立,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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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公司被甲市乙区地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9年8月4日依法向甲市地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甲市地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乙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关于适格被告和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乙区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D、甲市地税局是被告,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0年9月,在税收大检查中,某市地方税务局查出未来贸易公司自1999年3月至2000年8月未缴纳税款。市地税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款为5336.73元。此后,公司负责人李某派人缴纳了部分税款2700元,余下的一直未缴。市地税局以《催缴税款通知书》令未来贸易公司应缴税款2636.73元,滞纳金130元,并于10月6日向未来贸易公司依法送达了罚款12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如果该省地税局认为该市地税局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则有权()。

A、维持该市地税局的处罚决定

B、维持该市地税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撤销该市地税局的处罚决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D、变更该市地税局的处罚决定

A县地税局查出B企业在1999年上半年隐瞒产品销售收入5笔,偷税数额8,000元,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税款8,000元,处以偷税数额3倍的罚款。B企业不服,在缴纳了8,000元税款后,向C市地税局(为A县地税局的上一级地税局)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A县地税局通知B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了罚款24,000元,B企业不服,再次向C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C市地税局对于B企业不服强制执行措施的复议申请很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A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B企业随即向A县地税局要求退还已扣缴的罚款,但A县地税局认为复议决定并没有要求退款,且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未被撤销,表示暂不退款,待有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结果出来后再处理。 C市地税局受理B企业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后,复议期已满仍未作出复议决定,B企业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法院审理本案期间,A县地税局进一步查明,原来所认定为偷税的5笔销售收入,实际上只有2笔有确凿的证据,另外3笔难以认定,且按3倍罚款也确实过重,因此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改为补交税款3,000元,罚款1倍。B企业以税务机关已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愿意接受新的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C市地税局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B企业在多长时间内可对A县地税局提起行政诉讼?

A县地税局查出B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上半年隐瞒销售收入5笔,偷税数额8000元,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税款8000元,处以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B企业不服,在缴纳了8000元税款后,向C市地税局(为A县地税局的上一级地税局)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A县地税局通知B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了罚款16000元,B企业不服,再次向C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C市地税局对于B企业不服强制执行措施的复议申请很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A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B企业随即向A县地税局要求退还已扣缴的罚款,但A县地税局认为复议决定并没有要求退款,且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未被撤销,表示暂不退款,待有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结果出来后再处理。C市地税局受理B企业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后,复议期已满仍未作出复议决定,B企业决定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法院审理本案期间,A县地税局进一步查明,原来所认定为偷税的5笔销售收入,实际上只有2笔有确凿的证据,另外3笔难以认定,且按2倍罚款也确实过重,因此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改为补交税款3000元,罚款1倍。B企业以税务机关已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愿意接受新的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C市地税局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B企业在多长时间内可对A县地税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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