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中标一中型化肥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给水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内。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
A、B、C三家公司。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安装公司在非标准件制作过程中,发现工程量多出100t,遂向业主申请追加,遭到业主拒绝。
事件二,A公司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和给水排水管道一起施工至车间墙外,安装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由于不熟悉情况,在A公司两项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签字确认。
事件三,在投产前两个月,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公司自身力量不足及安装公司项目部协调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公司却因质量把关不严,有三处质量不合格。
事件四,B公司增加人员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据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要求,C公司质量问题有两处进行了彻底处理,而一处因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协商,做让步处理。
事件五,安装公司在非标准件制作拟采用手弧焊,焊接前确定并编制了手弧焊工艺参数,其内容包括:焊条型号、直径、焊接电源种类、极性接法、道数五项。
事件六,A公司施工的给排水管道完成后,对其安装部分和连接的设备一起进行了通水试验。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超量100t的非标准件签字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相关标签: 非标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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