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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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前海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刘延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刘延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军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海公司可要求刘延补足出资B.前海公司可要求马军承担连带责任C.前海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刘延补足出资D.前海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刘延补足出资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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