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内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运动鞋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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