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1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

问题:

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

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

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

4.如果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

提示: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答案
查看答案
相关试题

房屋装修后抵押、出租案

陈某购得一套毛坯房,承包给爱家公司装修。爱家公司在与明顺建材协商购买瓷砖的过程中得知明顺建材从国外生产厂商处订购的瓷砖刚好在运输途中,两日后抵达港口。明顺建材遂与爱家公司约定,瓷砖到达收货港时直接运送至爱家公司指定的地点。途径山区时,遇到山洪暴发致半数瓷砖出现破损。无奈,明顺建材只得重新发货。

装修过程中,爱家公司职工孙某不小心将手中砖块脱落,砸到楼下的陈某,花去医药费共计3000元。由于工期较紧,人手不够,装修小组的负责人遂找来好友张某、田某帮忙。在用卡车搬运建材的过程中,由于车门没有关紧,建材掉下来将站在旁边、躲闪不及的张某砸伤,导致张某住院一周。

房屋装修完毕以后,为保证眺望视野,陈某和邻居黎某签订协议,约定黎某不在自家建筑区内建设高于十米的建筑,陈某一次性支付黎某20万元。陈某为周转资金,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陈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高某承租期间,突刮大风,小区内一个花盆坠落将路过的郝某砸伤。无法查明花盆是从谁家阳台上落下。

后陈某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将房屋拍卖,石某以150万元价格拍得该房屋。事后高某得知,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

1.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导致半数瓷砖破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陈某被砖头砸伤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张某住院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郝某被坠落的花盆砸伤,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5.高某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高某的权利应如何维护?

6.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若高某的租期仍有2年未满,高某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为什么?

7.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果黎某建造高于十米的建筑,石某是否有权阻止?为什么?

为经营加工厂以厂房、设备抵押、留置案

甲欲在郊区建一服装加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做约定。厂房建好后,甲欲向丁借款购买设备,并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借给甲5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2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交给甲48万元。工厂建成以后,效益一直不错,为扩大规模,甲以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为担保,向招商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归银行处置。后因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下降。

某日,工厂2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送去修理厂维修。由于加工厂不能按时支付维修费20万元,修理厂便扣下2台机器。一周后,修理厂卖掉其中一台机器得价款44万元,扣除20万元,将余下的24万元连同一台机器设备退还给加工厂。

【问题】

1.甲和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

2.乙丙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

3.甲和丁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应返还多少,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4.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如何实现抵押权?

5.甲以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机器设备等归银行处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6.修理厂是否有权扣留两台机器设备?

7.一周后,修理厂卖掉机器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

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甲乙丙合伙纠纷案

甲、乙和丙三人约定合伙经营一家酒吧,但并未起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出资20万元,乙以其调酒技术出资,丙出资30万元,三人共同经营:共担亏损。由于三人经营有方,酒吧的生意非常红火。甲乙丙三人欲扩张酒吧的面积,恰好酒吧隔壁的丁欲转让其房产。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转让给甲乙丙三人,甲乙丙须支付15万元的定金,在付清房款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丁在收到定金之后将房屋转移给甲乙丙三人占有。后来,丁又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一次性支付房款7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酷爱极限运动,在一次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乙的20周岁的儿子想要继承乙在酒吧中合伙人的资格,甲同意,而丙认为乙的儿子尚且年轻,根本不懂得酒吧的经营管理,因此不同意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问题】

1.在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为什么?

2.若是甲乙丙三人请求丁返还给自己3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若是在办理过户手续后甲乙丙三人占有房屋期间,房子窗台上的花瓶被风吹落砸伤路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的儿子能否成为酒吧的合伙人,为什么?

5.若是酒吧的吊灯掉下砸伤顾客,该顾客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6.若是该顾客过了诉讼时效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甲同意赔偿,该同意对乙丙是否有效,为什么?

联系我们 会员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