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房屋装修后抵押、出租案

陈某购得一套毛坯房,承包给爱家公司装修。爱家公司在与明顺建材协商购买瓷砖的过程中得知明顺建材从国外生产厂商处订购的瓷砖刚好在运输途中,两日后抵达港口。明顺建材遂与爱家公司约定,瓷砖到达收货港时直接运送至爱家公司指定的地点。途径山区时,遇到山洪暴发致半数瓷砖出现破损。无奈,明顺建材只得重新发货。

装修过程中,爱家公司职工孙某不小心将手中砖块脱落,砸到楼下的陈某,花去医药费共计3000元。由于工期较紧,人手不够,装修小组的负责人遂找来好友张某、田某帮忙。在用卡车搬运建材的过程中,由于车门没有关紧,建材掉下来将站在旁边、躲闪不及的张某砸伤,导致张某住院一周。

房屋装修完毕以后,为保证眺望视野,陈某和邻居黎某签订协议,约定黎某不在自家建筑区内建设高于十米的建筑,陈某一次性支付黎某20万元。陈某为周转资金,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陈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高某承租期间,突刮大风,小区内一个花盆坠落将路过的郝某砸伤。无法查明花盆是从谁家阳台上落下。

后陈某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要将房屋拍卖,石某以150万元价格拍得该房屋。事后高某得知,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

1.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导致半数瓷砖破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陈某被砖头砸伤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张某住院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郝某被坠落的花盆砸伤,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5.高某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高某的权利应如何维护?

6.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若高某的租期仍有2年未满,高某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为什么?

7.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果黎某建造高于十米的建筑,石某是否有权阻止?为什么?

提示: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答案
查看答案
相关试题

甲乙房屋买卖纠纷案

甲大学毕业以后决定自主创业,考虑再三后选择以从事服装生意起步,由于资金不足,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商铺。乙是甲的老乡,在某商业地段有一房产。了解到甲的难处以后,乙主动提出将该房产低价转卖给甲,甲当即对该店进行装修,不久就投入使用并加以经营。但甲乙双方一直未就该房屋的买卖出让金达成合意,并且双方也未就该房屋的买卖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后双方关系交恶,加之该商业地段房价飞速上涨,乙反悔,遂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房屋价款尚未达成合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要求收回其房产。

甲在经营期间自行设计了一款服装并与A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A厂)协商,欲委托A厂进行制作,但甲提出由于其对该服装的样式、质量的技术要求较高,只有A厂先行制造出符合其要求的服装样品后,甲才能考虑最终委托其加工制作。然而当A厂按照甲的要求完成样品后,甲以服装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由,通知A厂终止谈判。后甲又向B厂以E-mail的形式发出要约欲订购一批服装,B厂亦以E-mail的形式作出承诺同时要求双方必须于3日后签订确认书,并开始着手准备原材料,投入服装生产。3日后,甲反悔,未同B厂签订确认书,同时,甲将在同B厂进行谈判期间获知的B厂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转手提供给A厂并以此作为压低服装价格的条件,从而导致B厂损失惨重。

甲到当地某银行存款,在银行营业厅等待期间,其装有30000元现金的手提包被一男子强行夺走,事发当时,银行内部的保安人员因为肚子疼,去了卫生间。甲欲追回手提包时,慌乱中不慎在银行门口滑倒,导致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5000元。伤愈后,甲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银行提出钱是别人抢的,且甲同银行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故银行对其损失不承担任何侵权或合同责任。

【问题】

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甲乙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异议,但乙于2003年自丙处购得该房后,二人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一直登记在丙的名下,该事实对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3.若乙当初提出将该房屋赠送给甲,甲接受赠与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来乙提出撤销该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甲终止同A厂之间的谈判,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

5.对于B厂的损失,B厂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6.银行提出其对甲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正确与否?

为经营加工厂以厂房、设备抵押、留置案

甲欲在郊区建一服装加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做约定。厂房建好后,甲欲向丁借款购买设备,并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借给甲5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2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交给甲48万元。工厂建成以后,效益一直不错,为扩大规模,甲以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为担保,向招商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归银行处置。后因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下降。

某日,工厂2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送去修理厂维修。由于加工厂不能按时支付维修费20万元,修理厂便扣下2台机器。一周后,修理厂卖掉其中一台机器得价款44万元,扣除20万元,将余下的24万元连同一台机器设备退还给加工厂。

【问题】

1.甲和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

2.乙丙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

3.甲和丁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应返还多少,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4.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如何实现抵押权?

5.甲以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机器设备等归银行处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6.修理厂是否有权扣留两台机器设备?

7.一周后,修理厂卖掉机器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遗失玉石悬赏广告案

甲有一块价值不菲的玉石,非常爱惜。一日,在乙的劝说下,甲乙一同携带玉石参加一场博览会。乘坐出租车时,甲将玉石放在座位旁,并让乙提醒自己下车时带走玉石,乙答应。后因赶时间,下车时甲乙均忘记带走玉石。甲遂发布悬赏广告,凡有拾到玉石并归还者,以5000元相赠。司机丙拿着玉石去找甲,甲不欲兑现悬赏承诺,丙即以甲不支付5000元为由留置玉石。

后丙将玉石交给丁保管。丁将该玉石放在自家保险柜中。当天半夜,小偷戊趁丁熟睡之际,撬开保险柜偷走玉石。戊谎称该玉石为祖传宝贝,以该玉石为质押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将玉石交归李某占有。

后戊按时还钱,李某将玉石返还给戊。戊将该玉石卖给玉器店。金某在玉器店内以市场价格买走该玉石,置于家中。甲到金家做客,认出该玉石为自己当年所丢的那块。

【问题】

1.乙下车时忘记提醒甲拿走玉石,甲能否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2.关于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有哪些不同的认识?司机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0元?

3.丁保管的玉石被偷走,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戊到期不能还款,李某能否以该玉石实现质权?

5.金某能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6.甲是否可以从金某处要回玉石,为什么?

7.甲可以追究丙、戊的什么责任?

甲乙丙合伙纠纷案

甲、乙和丙三人约定合伙经营一家酒吧,但并未起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出资20万元,乙以其调酒技术出资,丙出资30万元,三人共同经营:共担亏损。由于三人经营有方,酒吧的生意非常红火。甲乙丙三人欲扩张酒吧的面积,恰好酒吧隔壁的丁欲转让其房产。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转让给甲乙丙三人,甲乙丙须支付15万元的定金,在付清房款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丁在收到定金之后将房屋转移给甲乙丙三人占有。后来,丁又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一次性支付房款7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酷爱极限运动,在一次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乙的20周岁的儿子想要继承乙在酒吧中合伙人的资格,甲同意,而丙认为乙的儿子尚且年轻,根本不懂得酒吧的经营管理,因此不同意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问题】

1.在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谁,为什么?

2.若是甲乙丙三人请求丁返还给自己3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若是在办理过户手续后甲乙丙三人占有房屋期间,房子窗台上的花瓶被风吹落砸伤路人,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的儿子能否成为酒吧的合伙人,为什么?

5.若是酒吧的吊灯掉下砸伤顾客,该顾客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6.若是该顾客过了诉讼时效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甲同意赔偿,该同意对乙丙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丙与甲债务纠纷案

2010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0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0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

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0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

2009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2010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

乙、丙分别于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

2010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2010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8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1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8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问题】

1.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

4.对于乙、戊之间的代位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5.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

6.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

联系我们 会员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