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小贾是独子,其父母过世时为其留下祖宅一间。小贾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单独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经人介绍,小贾将房屋出租给小史,供其经营服装加工厂。两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产,因为生产需要,需要厂房扩建,在征得了小贾同意后,小史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小史与小王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价值总额为60万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万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与小薛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库存不足,于合同签订后12月17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小李运货,结果路上遭遇山洪爆发,该批布料全部毁损。而小史因为没有原料也无法履行与小薛的服装买卖合同,共计损失3万元。小林曾经将一批布料暂放在小史处,小史为了能履行与小薛的合同,将此布料拿来进行了应急,制作出成衣,减轻了部分损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张成衣的所有权。问题:1.对于小贾继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权?小贾可否出卖此房屋,为什么?2.小贾和小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于布料的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种赔偿请求?5.承运人小李能否请求承运人小王支付运费,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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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5月8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同时申请审判人员吴某回避,理由是吴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在某酒楼吃饭时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机拍了下来。被告人张某还申请审判长齐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曾旁听过齐某审判的另一起强奸、盗窃案。他认为齐某量刑偏重,闭庭后曾向齐某提意见,齐某非但不予接受,还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此张某认为齐某对他有成见,由齐某担任审判长,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这两个回避申请。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一次,又重复了上述理由。鉴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报告院长决定。该法院院长听取了审判长的报告,核实了有关情况,遂作出口头决定:准许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要求审判员吴某回避的申请,决定吴某回避。对于被告人张某要求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由于本案审判长齐某并不认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能成立,经复议驳回申请,由齐某担任审判长审理全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的案件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査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2.张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3.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回避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吗?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5.—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是否正确?为什么?6.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7.—审法院重审该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査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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