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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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试对这一法条作出评析。(南开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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