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现大地公司欲将其25%股权转让给晴川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晴川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之后由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若晴川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35%的转让款,大地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B、若合同未约定给付剩余款项和报批义务的履行的先后顺序,当大地公司起诉要求晴川公司给付剩余款项时,晴川公司也同时起诉要求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法院依法应要求大地先支付剩余款项

C、若晴川公司已经参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得了收益,即使尚未报批,晴川公司也已经获得合资企业的股东身份

D、若晴川公司已经参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得了收益,但报批未获批准,则大地公司有权要求晴川公司退出并返还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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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能否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问答题]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节能电池”发明专利权进行转让,并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节能电池”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15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5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115万元。乙公司按约定期限支付的首笔转让款为35万元,甲公司在收到乙此笔款项后,即与乙公司在2011年5月19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行政部门于2011年5月20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
2011年8月16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贷款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签订了质押,并于2011年8月2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11年9月6日,乙公司未经丙银行同意,与丁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50万元的价格许可丁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并销售。
2011年9月15日,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戊公司欠其17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证,乙公司虽多次催告戊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戊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于2011年9月17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戊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现大地公司欲将其25%股权转让给晴川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晴川公司支付全部转让款之后由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若晴川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35%的转让款,大地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B、若合同未约定给付剩余款项和报批义务的履行的先后顺序,当大地公司起诉要求晴川公司给付剩余款项时,晴川公司也同时起诉要求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法院依法应要求大地先支付剩余款项

C、若晴川公司已经参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得了收益,即使尚未报批,晴川公司也已经获得合资企业的股东身份

D、若晴川公司已经参与该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得了收益,但报批未获批准,则大地公司有权要求晴川公司退出并返还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

[问答题]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
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何时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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