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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地A拍卖行是一家注册资本仅有200万元的小型拍卖企业,成立时间不长,但是因为管理不善,经营无方,拍卖业务逐渐萎缩,仅有几个拍卖师也走得差不多了。为了扭转势,新领导班子与原来在某大型文物拍卖公司B公司的拍卖师张某接洽,希望张某能够过来主持拍卖。张某与A拍卖行口头约定,在A拍卖行有需要主持拍卖的时候,可以过来主持拍卖,独生女市关系不能转过来。就这样,张某为A拍卖行主持了机场拍卖会,效果倒是不错。2002年某月,A拍卖行从民间征集到一批明代的瓷器,属于国家二级文物。A拍卖行从非常重视这次拍卖,委托张某整体负责本次拍卖的全部工作。但是,张某暗中与某文物倒卖团伙勾结,阴扰其他竞买人登记。拍卖会上,文物倒卖团伙成员以低价竞买成功。问题:1、请分析本案例中A拍卖行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2、请分析本案例中拍卖师张某有哪些违法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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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A公司是一家国家有独资企业,其持有上市公司B公司60%的股份。1999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亿元,期限2年,同时,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5%的股份质押给某银行作为担保。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力偿还,被某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败诉,判决书生效后,应某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质押的15%的B公司的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准备予以强制执行。问题:1、强制执行前,某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以A公司质押的B公司股份抵债,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2、人民法院拟依法对冻结的股份进行拍卖,A公司推荐与自己关系较好的甲拍卖行,B公司则推荐了一直有业务关系的乙拍卖行,某银行则推荐长期合作的丙拍卖行,按照法律规定,最终如何来确定拍卖行?3、拍卖行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某地举办了一场拍卖会,但是事后买受人称,组织拍卖的拍卖公司已经被当地主管机关注销了执业资格,也没有自己的拍卖师,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张某是从别的拍卖行临时借调的。为此,买受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拍卖无效。问题:1、拍卖师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如果不合法,应由哪一部门来处理,张某应受何种处罚?

王某把偷盗得来的文物委托某文物拍卖行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该拍卖行不知道该文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进行拍卖时,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B.即使该拍卖行不知道该文物为偷盗所得,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文物是特殊拍卖品

C.如果该拍卖行把文物拍卖给善意第三人,则文物的原所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该拍卖行只有在明知王某对该文物没有合法的所有权还进行拍卖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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