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村民李某从200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坪管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浦江书院”.县教育局与200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阻止李某私人办学.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行强制关停.

请分析县教育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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