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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于去年7月5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人民币85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1000元。当地规定的服务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杨某从去年7月5日至10月8日一直在酒店上班,按规定提供了正常服务。

10月9日,杨某看到另一家宾馆招收女服务员,月工资为1200元,奖金另发。10月20日,杨某等5名礼仪小姐向酒店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酒店补付所欠工资。人事部经理当场拒绝并报至总经理高某,高某认为杨某等人故意拆台,决定不支付9月份工资。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件进行剖析。

1)本案涉及试用期内员工工资待遇和择业自主权的法律问题。

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杨某等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应受法律保护,该酒店以不发工资为要挟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法律相违背。

3)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最低工资适用的排除范围。只要是在法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都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本案中,杨某等人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该酒店给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服务业最低工资标准,与法律相违背,应予补付。

4)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例中,该酒店有义务向杨某等人支付其应得的工资。

[多项选择题]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第一,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赍、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第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责任原则
D.比例责任原则
[单项选择题]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第一,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赍、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第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如果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当承担()。
A.全部责任
B.连带责任
C.一半责任
D.相应的补充责任
[单项选择题]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第一,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赍、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第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A.违约
B.侵权
C.无过错
D.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