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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经股东会批准,大恒集团开始实施三项股份支付协议,相关资料具体如下。资料(一)大恒集团向其100名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公司服务满3年,协议中补充约定以大恒集团2011年经审计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础,若大恒集团2012年至2014年经审计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达到2011年经审计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120%、130%、140%,则额外每人每年可以获得1万份股票期权的奖励,当年未达到可行权条件按不影响下-年的可行权处理。该项股票期权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5元、18元、21元。大恒集团每期末均无管理人员离职,并预期下-年也不存在人员离职,其在2012年达到当年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件,但是在2013年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资料(二)大恒集团向其200名基层销售人员每人授予0.5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其每年的行权条件分别为2012年销售收入增长25%,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80%;2013年销售收入增长35%,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75%;2014年销售收入增长42%,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68%;2014年销售收入增长58%,应收账款回款率达到65%。在达到可行权条件后,行权有效期为4年。假设该现金股票增值权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分别为4元、6元、8元。大恒集团2012年共有20名销售人员离职,其在当年末即达到约定行权条件,但当期未有人行权。大恒集团2013年4月5日又有30名销售人员离职,大恒集团共支付现金105万元。资料(三)大恒集团与天盛公司2012年1月15日签订-项商业合同,合同约定天盛公司在2012年向大恒集团提供1年的保洁服务,大恒集团授予天盛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该期权与资料(-)中的信息相同。根据市场相关资料显示,天盛公司该项劳务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要求:(1)根据资料(-)分别计算大恒集团2012年和2013年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2)根据资料(二)分别计算大恒集团因该项股份支付在2012年和2013年应确认的损益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3)根据资料(三)说明大恒集团2012年应做的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5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5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5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2015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5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服装厂申请复议,应当向()提出。

A.甲市人民政府

B.乙区人民政府

C.甲市国税局

D.乙区国税局

E.国家税务总局

(二)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0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0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0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2010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0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服装厂申请复议,应当向()提出。A.甲市人民政府B.乙区人民政府C.甲市国税局D.甲市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局E.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3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3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3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Et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
2013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3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服装厂申请复议,应当向()提出。查看材料
A.甲市人民政府
B.乙区人民政府
C.甲市国税局
D.乙区国税局
E.国家税务总局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5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5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5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2015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5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下列关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理解中,正确的有()。

A.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B.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都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

C.税务所有权作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D.税务所必须以所属税务局的名义作出罚款决定

E.加收滞纳金属于即时性强制行为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5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5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5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2015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5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服装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

A.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均不予受理

B.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C.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D.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均应予受理

E.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都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服装厂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受理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5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5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5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2015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5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服装厂申请听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服装厂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

B.服装厂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C.听证过程中的辩论应当先由服装厂发言,再由调查人员答辩

D.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延期听证

E.听证过程中,服装厂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