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万元
B5万元
C9万元
D14万元
2010年8月某首饰厂从某商贸企业购进一批珠宝玉石,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款8.5万元,打磨后再将其销售给首饰商城,收到不含税价款90万元。已知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该首饰厂以上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
A、4万元
B、5万元
C、9万元
D、14万元
A.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珠抛光打孔串成玉珠项链
B.白酒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精用于生产白酒
C.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蓝宝石戒面制成18K黄金镶嵌项坠
D.卷烟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
下列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A、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珠抛光打孔串成玉珠项链
B、白酒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低纯度白酒用于生产高纯度白酒.
C、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蓝宝石戒面制成黄金镶嵌项坠
D、卷烟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
B.化妆品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香水
C.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红宝石戒面制成22K黄金镶嵌项坠
D.汽车制造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小轿车改装成工程抢修车
B.白酒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涂料用于生产涂料
E.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A.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抛光打孔串成玉项链
B.化妆品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精连续生产高级化妆品
C.首饰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戒面连续生产为22K的铂金镶嵌首饰
D.汽车制造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汽车轮胎连续生产小汽车
某经央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首饰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首饰的制作、 批发、零售、带料加工、修理、清洗,2012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红宝石戒面800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购入18K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2)将500粒红宝石戒面加价转售给另一首饰厂继续加工,取得不含税价款60000元;将300粒红宝石戒 面加工成黄金镶嵌戒指,按照合同约定交由经央行批准经营的某中外合资首饰零售店赊销,该零售店当月零售戒指200只,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30000元,零售店与该厂进行结算,支付给该厂不含增值税价款140,000元,取得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行设计没有同类价格的纯银项链赞助《漓江风情》剧组,成本为19000元。 (4)接受某工艺品厂委托(没有提供经营金银许可资质证明),为该工艺品厂加工一批银饰品和铜质镶玛 瑙手镯,合同规定工艺品厂提供成本为26000元的纯银材料和成本为41000元的手镯用材,首饰厂收取银饰品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50000元以及手镯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40000元。(5)当月为某商店修理首饰收取款项13338元,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根据以上资料计算:首饰厂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某经央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首饰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首饰的制作、 批发、零售、带料加工、修理、清洗,2012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红宝石戒面800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购入18K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2)将500粒红宝石戒面加价转售给另一首饰厂继续加工,取得不含税价款60000元;将300粒红宝石戒 面加工成黄金镶嵌戒指,按照合同约定交由经央行批准经营的某中外合资首饰零售店赊销,该零售店当月零售戒指200只,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30000元,零售店与该厂进行结算,支付给该厂不含增值税价款140,000元,取得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行设计没有同类价格的纯银项链赞助《漓江风情》剧组,成本为19000元。 (4)接受某工艺品厂委托(没有提供经营金银许可资质证明),为该工艺品厂加工一批银饰品和铜质镶玛 瑙手镯,合同规定工艺品厂提供成本为26000元的纯银材料和成本为41000元的手镯用材,首饰厂收取银饰品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50000元以及手镯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40000元。(5)当月为某商店修理首饰收取款项13338元,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根据以上资料计算:首饰厂第(4)笔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某经央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首饰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首饰的制作、 批发、零售、带料加工、修理、清洗,2012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红宝石戒面800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购入18K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2)将500粒红宝石戒面加价转售给另一首饰厂继续加工,取得不含税价款60000元;将300粒红宝石戒 面加工成黄金镶嵌戒指,按照合同约定交由经央行批准经营的某中外合资首饰零售店赊销,该零售店当月零售戒指200只,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30000元,零售店与该厂进行结算,支付给该厂不含增值税价款140,000元,取得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自行设计没有同类价格的纯银项链赞助《漓江风情》剧组,成本为19000元。 (4)接受某工艺品厂委托(没有提供经营金银许可资质证明),为该工艺品厂加工一批银饰品和铜质镶玛 瑙手镯,合同规定工艺品厂提供成本为26000元的纯银材料和成本为41000元的手镯用材,首饰厂收取银饰品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50000元以及手镯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40000元。 (5)当月为某商店修理首饰收取款项13338元,开具普通发票。 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根据以上资料计算:首饰厂第(2)和(3)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A.甲电池厂生产销售电池
B.丁百货公司零售钻石胸针
C.丙首饰厂生产销售玉手镯
D.乙超市零售啤酒
A.6050.64元
B.3638元
C.2100元
D.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