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0
B.1040
C.1200
D.1360
照相术传入之初,被认为是“妖术”,能“摄取灵魂”。国人对于照相误解颇多,甚至引发了中西冲突。为此,有照相馆宣扬拍摄照片能摄去“衰运”,由此吸引了大批民众。当然,照相馆真正发展,还得依赖科技知识的传播和照相馆自身务实的探索。中国在照相馆开办时大都强调“中西结合”。1891年,上海致直照相馆在《申报》上将自家特色“广而告之”,表示“巧设山石树林,曲栏园庭……仙客名媛、僧道剑侠,一应俱全”。照相馆拍照理念也被中国人引进,如1930年英国摄影学者古罗斯沙关于照相馆运营的论述,其中在如何抓拍顾客最自然的表情方面,他认为摄影师要“做一个深邃的观察者”,最重要的是“要有诚恳的态度”。照相馆的名字最初多包含“昌”“泰”“福”等字,而且照相馆专注写实,主要拍摄肖像、个人与家庭留念照以及团体合影,因此“真”字也为商家青睐,成为晚清民国照相馆名字选用最多的汉字之一。追求馆名中国传统意蕴的同进,这些照相馆开始追求画面的意境之美,在灯光运用、背景道具、人物姿态、表情抓拍等方面,摄影师在模仿西方摄影造型的同时,又把中国人所认同的庄重、内敛、隐逸等精神追求融入照片拍摄和制作中,从而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照相馆审美范式。自20世纪20年代起,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照相从实用转向时尚,照相馆名也越来越有国际范儿,出现“派拉蒙”“维也纳”等馆名。社会名流尤其是明星如周璇、胡蝶等人的照片,成为都市风尚,普通百姓竞相效仿。照相馆印制大量明星、权贵肖像进行商业销售,并在大众出版物上刊登,在普通讯摄影术的同时,其所代表的时尚品位和审美情调,也引领大众社会生活走向近现代化。照相馆发展的同时,人们对理想肖像的期待从未停止,事实上,中国译介出版的第一部摄影专著《脱影奇观》的广告中,就明确表示照相术可以“再造容颜”。这首先要依靠化妆,接着是“整修”,有如今天的PS,在拍完照片进行冲印的过程中,美化照片。后来,这项业务蔚为壮观,通过“PS”改头换面以至于亲娘难认。有人讽刺曰:“你瞧,这是照‘像’呢,还是照‘不像’呢?”此后,时代剧变,日军侵华及国内战争给中国照相馆业带来严重破坏,20世纪50年代末“公私合营”后,传统私营照相馆正式终结。改革开放后,乃至数码技术几乎一统天下的今天,照相馆仍然存在,但其精神内核已迥然不同。下列最符合照相馆在中国开办之初的摄影理念的是:
A.显微摄影唤真真,较胜丹青妙入神
B.令恶人化为西子,而仍不失本来面目
C.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
D.羚羊挂角,无迹可求,透彻玲珑,不可凑泊
某甲自幼失去双亲,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一张父母的遗照。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其照片丢失。根据《合同法》,甲得要求相馆承担何种责任?( )
A、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知,故不应赔偿
C、双方就损失赔偿额有特别约定,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D、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也不承担责任
A160
B1040
C1200
D1360
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一位在大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惟一的一张合影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因业主只同意退赔洗印费,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受害人仅有权要求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
B受害人有权要求照相馆承担侵权责任
C关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D若受害人提起的违约责任之诉,则照相馆没有义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若受害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后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则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某甲自幼失去双亲,对父母没有任何印象。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得到一张父母的遗照。遂到某照相馆做技术处理。但照相馆却将其照片丢失。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对于该照片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故甲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的精神损害,照相馆无从预知,故不应赔偿C.双方就损失赔偿额有特别约定的,照相馆应承担约定赔偿责任D.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因为精神损害合同法不予调整,照相馆也不承担责任E.双方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别约定,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甲为了11月9日的结婚庆典,于11月8日向照相馆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甲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照相馆的损失,遂于11月10日通过电话向照相馆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11月16日,甲依约定向照相馆支付了价款。摄像机的所有权于()转移。
A、11月8日
B、11月9日
C、11月10日
D、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