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问题3】(5分)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该做法是否妥当?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招标人赔偿,为什么?如果不能重新进行招标,请说明理由。

相关标签: 招标人   久拖不决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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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A.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B.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C.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就中标现日各自独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D.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各自独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
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月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其中的
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问题:(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5)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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