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日常执法监管的动物饲养场包括()

A.规模养殖场(区)和特种养殖场

B.特种养殖场和种畜禽场

C.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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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A、对

B、错

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监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睬。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问:(1)(3分)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4分)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作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4分)如果“5企业”否认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4)(4分)对于水域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钱某因养殖场流动资金短缺,便与赵某约定借款30万元,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到了交钱的时候,周边养殖场出现疫情。赵某担心钱某的养殖场也受到传染,便拒绝出借。结果使钱某损失惨重,便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该借款约定无效

B该借款约定有效

C 法庭对钱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D 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S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特种鱼苗,经济效益颇高。2012年冬季开始,“养殖场”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经市环保局监测查明“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5家印染化工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导致下游90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因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构成威胁。2013年春,“养殖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停止排污、尽快治理,但“5企业”未予理睬。2013年4月,“养殖场”的特种鱼苗开始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养殖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9万元。事后,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罚款5000元,同时,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果“5企业”否认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对于水域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如果养殖场对环保局作出的调解结果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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