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
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订书面保证协议。
2012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没有取得银行同意,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
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之间的抵押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相关标签: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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