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检察院接到举报:A工程公司供销科科长张某在外购买高档房,与其收入明显不符。调查后发现张某权力很大,每年公司的供应材料几乎由他一手操办。按内部规定,一次性采购款超过30万元的应由上级领导审批,但只要“把好尺度”不“上线”,所有业务都由科长一人说了算。2000年4月至案发,张某当科长近10个月,就受贿达17余万元。而追根溯源,拉张下水的是供应科采购员李某。张上任之初,李就授意某商行经理,为了多接业务,在张的办公室里给张1万元“见面礼”。同样,经李介绍,张收了某私营物资公司1万元,以购买450万元的供应材料作为回报。且在此前后,李某本人也利用采购权,受贿9.21万元。随着案件深入,与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有关的高层领导也纷纷落马。
熊某,加工科科长,主管钢结构外发加工业务。1998年起,他先后收受数家加工单位贿赂6.6万元。俞某,金属结构厂副厂长,利用负责外发加工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人“感谢费”4万元。朱某,金属结构厂厂长,在购买设备等方面“做手脚”,捞进不义之财6.4万元。徐某,副经理,主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在麻将桌上,业务单位的5万元借款不明不白成了“礼金”。同案牵扯出来的还有公司下属原压力容器厂副厂长陈某和公司机械部部长祝某,两人在2000年7月至2001年3月初,通过截留、套现等方式,贪污数万元。案例中的种种受贿和舞弊现象,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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