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农药厂位于清水河的岸边,其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清水河。甲农药厂对岸的清水河下游2800米处的岸边,是崔某承包的300亩养虾池。2014年春,崔某花巨资购买了虾苗投放于虾池中,并雇佣帮工悉心照料。当年9月9日上午,崔某发现虾池的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虾,经打捞共有2000余斤。崔某认为虾的死亡与虾池从清水河取水有关,立即将此事告知某农药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农药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虾死亡的原因是甲农药厂排污所致,但农药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崔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农药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分)
(2)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分析原因。(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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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例,回答1~4题:甲承包养鱼池养鱼。酒业公司的排水渠泄漏,废水流入养鱼池,导致鱼苗死亡。甲向县环保局申请行政处理。县环保局责令酒业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经县环保局调解,甲与酒业公司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酒业公司未履行赔偿协议,甲要求县环保局强制执行该协议,县环保局拒绝。甲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县人民法院的裁定()。
A.有法律依据,因为县环保局进行的调解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B.有法律依据,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C.无法律依据,因为县环保局的调解是具体行政行为D.无法律依据,因为县环保局应当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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