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县政府将国有独资公司科达公司分立为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后,科成公司和达利公司就原属科达公司的科达招待所(资产仅达20万元,其中包括3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该县国资委根据申请作出裁决:科达招待所归属于科成公司。达利公司不服向市国资委(位于该市乙区)申请复议。市国资委决定科达招待所归属于达利公司。科成公司不服起诉。本案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甲县人民法院或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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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某年开展了以下业务: (1)承包本市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甲建筑工程公司。年度工程项目全部完工,明月公司取得工程款3000万元,并支付甲建筑工程公司200万元工程款。 (2)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3)明月公司所属招待所(独立核算)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取得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招待所客房收入与歌厅舞厅收入均分别核算。 已知:明月公司招待所所在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10%。要求:根据以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明月公司所属招待所取得客房和歌厅舞厅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

A、7万元

B、1.5万元

C、4.25万元

D、5.5万元

2005年12月2日晚6时许.李某邀请女朋友陈某和同事一起吃饭.下班后.三人来到市区一家羊肉馆.席间.李某的两个朋友也应邀先后入席畅饮.深夜11点多钟.他们已喝了18瓶二两装的中国劲酒.其中陈某喝了至少5瓶.离开座席时.陈某已烂醉如泥.无法行走.李某等人便把她送到市区一家招待所.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做了住宿登记.将自己的传呼号码留给了服务台.说有事请呼他.之后便打的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招待所服务员打扫房间时.发现陈某已死在床上.经公安机关尸检.确定陈某死于酒精中毒.陈某的父母既悲伤又气愤.他们认为李某等人吃饭时强行将女儿灌醉.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反而将她送进招待所置之不理;而招待所在没有查明女儿身份及有效证件的情况下.随便让其入住.李某和招待所均对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父母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计14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招待所留宿陈某是否符合规定?

(2)对陈某的死亡.招待所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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