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王先生,男,35岁,已婚,初中文化,为广州某一企业职工。两个月前,王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右手不慎受伤,被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不能继续从事他所担任的工作。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却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王先生到劳动信访办反映情况并求助,然而工作人员以工伤保险纠纷不属于劳动信访办的业务受理范围为由,建议王先生前往社保站处理。王先生听后情绪异常激动,指责劳动信访部门推诿责任,不愿意听工作人员的解释,并表示如果没人管这件事,他就要在以前工作的公司门口自杀。?
问题:?
如果你是一名社会工作者,针对王先生的问题,你打算采用哪种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为王先生提供服务?请写出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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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人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人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遂于1996年12月1日向所在区教委申诉,其间又于12月6日、12月17日两次向政府信访办申诉。区教委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第三聋人学校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周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周某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委人事科”名义作出“关于第三聋人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周某到第三聋人学校上班
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人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人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遂于1996年12月1日向所在区教委申诉,其间又于12月6日、12月1日两次向政府信访办申诉。区教委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第三聋人学校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周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周某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委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第三聋人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周某到第三聋人学校上班,工作由学校安排,周某要服从分配和管理,上岗后单位按规定给予工资。1997年1月29日,周某以区教委处理意见违反《市教师申诉办法》为由,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997年3月4日,区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认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委对周某的申诉,应依据《市教师申诉办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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