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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