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离家300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以外的学校就读,某市一位适龄儿童在上小学时就遇到了所在区教育局这样的安排,而这一安排是区教育局根据儿童户籍所在施教区做出的,根据该市教育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儿童家长将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原来安排,让其孩子就近入学,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下列哪项最可能是法院的合理依据?
A.“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不能将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施教区的唯一依据。
B.按照特定的地理要素划分,施教区中的每所小学不一定就出于该施教区的中心位置。
C.儿童入学研究上哪一所学校不是让适龄儿童或其家长自主选择,而是要听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安排。
D.“就近入学”仅仅是一个需要遵循的总体原则,儿童具体入学安排还要根据特定的情况加以变通。
E.该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孩子户籍所在施教区的确需要去离家2公里外的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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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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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市教育局为改善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决定使用部分预算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以投资收益补贴支出。2009年6月,该教育局与某期货公司长城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从事了数笔期货交易。10月,该营业部与教育局签订补充协议,借入教育局的300万元进行期货自营。11月,该营业部亏损200万元,无力偿还借款。
下列关于教育局与营业部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因教育局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合同无效
B.因营业部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合同可撤销,经期货公司确认,合同有效
C.因教育局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合同可撤销,经市政府确认,合同有效
D.因营业部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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