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饮料厂是否侵权,正确的认识是()。
A.不构成侵权,因为啤酒和饮料是不同的商品
B.不构成侵权,因为饮料可以不申请商标注册
C.构成侵权,因为啤酒和饮料是近似的商品
D.构成侵权,因为饮料厂未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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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饮料厂预购买固体橘汁饮料酶生产技术与设备,当时能提供这种技术与设备的有甲、乙、丙三个厂家。该饮料厂经过初步调查,得知甲厂的报价最低,于是该饮料厂就决定与甲厂进行谈判。经过几轮谈判,该饮料厂发现他们的很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如果想改变条件满足自己的要求,甲厂就会提高价格。最后该饮料厂以高于原价格l5%的价格购买了技术与设备。甲厂采用了哪种报价战术?
A.1000
B.700
C.300
D.-3000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A.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冲正两个存款账户
B.填制反方向蓝字冲正传票,冲正两个存款账户
C.调整两个存款账户的计息积数
D.对矿泉水厂处以罚息
某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为某饮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碳酸饮料,2014年2月销售碳酸饮料取得零售额11700元,平价与饮料厂结算,取得饮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合同约定向饮料厂收取销售额20%的返还收入2340元。下列关于该超市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收取的返还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17元,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B、收取的返还收入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C、收取的返还收入按规定冲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元
D、收取的返还收入按规定冲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月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