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损失。 然而当得知纺织厂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不该理赔制衣厂所购买部分的损失,因为这部分棉布已经售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对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赔偿。但纺织厂方面则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没有出仓库,仍由其负责保管,因此还属于起责任范围,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纺织厂遂提起诉讼。已装车的棉布与未装车的棉布处理结果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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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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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甲公司决定放弃其所有的纺织厂,这些纺织厂构成了一项主要业务。在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一年里停止了纺织厂的所有运营。2016年12月31日应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A、对

B、错

1988年李某经人介绍调入某纺织厂工作,1995年12月31日,纺织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李某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李某仍在纺织厂工作。2002年4月,经纺织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纺织厂向李某提出续订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纺织厂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02年9月,纺织厂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请说明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某纺织厂为居民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纺织厂销售收入50000万元,利润总额1800万元,其他相关纳税资料如下:发生业务招待费400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支出6000万元;2018年1月1日向某企业借款1000万元,借款1年,支付借款利息80万元并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已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要求:(1)计算纺织厂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2)计算纺织厂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金额;(3)计算纺织厂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4)计算纺织厂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纺织厂201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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