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A、审判长,审判长
B、合议庭,审判长
C、院长、审判长
D、审判委员会,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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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0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一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由审判员5人组成
B.由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有陪审员作审判长
C.有审判院1人,陪审员2人组成,由审判员作审判长
D.由助理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可以由助理审判员作为审判长
A:院长指定乙为审判长
B:甲自己担任审判长
C:院长指定丙为审判长
D:院长指定甲为审判长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写出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签名。
A、审判员
B、书记员
C、公诉人
D、当事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A、审判长
B、院长
C、庭长
D、审判委员会
被告人白某,男,29岁。2009年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1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宣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苏某的手机,但当其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白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5年。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