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原告李某居住于该市阳光小区,阳光小区由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2013年4月23日王某在小区内设置的健身器材上锻炼,锻炼之际,由于健身器材突然折断,李某从健身器材上掉下,造成骨折。李某诉求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上级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在小区安装健身器材是为了鼓励小区居民锻炼身体,并且在安装前进行了质量检测,原告从上面摔下来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人民法院经查发现,该批健身器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请问:(1)该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关标签: 健身器材  

提示: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答案
查看答案
相关试题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李某在张某的推荐下,在甲商场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购后第二天李某健身时,因健身器材的质量问题腿部被严重砸伤,经丙医院及时治疗后仍留下轻微残疾。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李某受到损害的权利是()。
  • A公平交易权
  • B安全权
  • C知情权
  • D自主选择权
联系我们 会员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