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高某经考核进入某肉食品加工公司工作,在火腿肠车间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5月,高某体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于5月25日住院治疗。6月5日,肉食加工公司停付高某工资,6月10日停付医疗费。肉食品加工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高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于是在7月10日决定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停发工资及医疗费用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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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1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关于先天性疾病、家族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先天性疾病一定是遗传性疾病
B、家族性疾病都是遗传性疾病
C、大多数遗传性疾病为先天性疾病,且往往表现为家族性疾病
D、遗传性疾病一定是先天性疾病,但不一定是家族性疾病
E、遗传性疾病一定是家族性疾病,但不一定是先天性疾病
A.解决波兰肉食品进口问题B.俄罗斯入世问题C.阻止俄罗斯顺利入世D.俄罗斯坚持延续不妥协立场。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
A.感染性疾病
B.自身免疫性疾病
C.传染性疾病
D.遗传性疾病
E.以上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