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P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四人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丁以其专利权出资。2009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009年3月,公司登记机关向P公司签发了营业执照。P公司章程规定:甲为公司总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规定,甲与第三人签订标的额为15万元以上的合同时,应经董事会同意。2010年3月,甲以P公司名义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7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P公司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要求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撤销甲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查,M公司对甲越权签约的事实并不知情。2010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将P公司的部分设备出质,为N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甲对该事实不知情。2010年12月,P公司的债权人O公司要求P公司偿还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回答下列问题: (1)P公司何时成立? (2)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甲以P公司名义与M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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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定金、押金、预付款都属于金钱担保形式

B、定金具有定金制裁的性质,而押金、预付款不具备违约补救性质

C、定金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约定的,而押金、预付款可以等于或超过合同标的额

D、支付定金或押金、预付款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押金或预付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A.主合同与从合同标的总额的20%
B.主合同标的额的20%
C.主合同与从合同标的总额的10%
D.主合同标的额的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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