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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反馈意见回复的内容不包括()。

A、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回复专业意见

B、梳理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

C、参与其他财务相关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D、与证监会预审员沟通发行人财务问题

相关标签: 预审员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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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敲诈勒索案中,从被害人处提取到恐吓信;被告人某甲在犯罪分子指定的放钱处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并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的恐吓内容、索要钱数、放钱地点与恐吓信的内容完全相符。预审中被告人某甲未作任何辩解。但预审人员发现恐吓信的文笔顺畅、书写流利,而被告人在供述过程中显出文化水平极低,签名歪歪扭扭,与恐吓信笔迹差别很大。预审员让被告人按规定内容写了一段文字,然后与恐吓信一起送交笔迹鉴定,鉴定人作出了检材与样本不同的认定。再次预审中,经告知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认了系与其表兄和妹夫共同作案,恐吓信系其妹夫所写。提取其妹夫的笔迹后进行鉴定,与恐吓信的笔迹认定同一。经传讯某甲的表兄和妹夫,二人的供述与某甲相印证,并交待了三人策划由某甲一人顶罪的串供过程。请结合本案件,说明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注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拆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人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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