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签订了期租船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期租船舶,从事中国沿海集装箱运输。合同有关条款如下:船舶规范: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件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予以降低。停租:(A)如时间损失是由于(1)人员或船用品不足;(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则从时间损失起至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租金停止。……(C)如本租约所说的原因使用本船延误达3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航速索赔:联系本租约第1条,如航速减低及或耗油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油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申请于1999年1月14日2时10分在大连将船舶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15日1时在黄埔港违约将船舶退租给申请人,致使船舶在广东桂山锚地停泊,直至1999年3月8日才重新投入营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退租行为属违约行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退租后停泊期间产生的租金和燃油损耗合计56387.50美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提供船舶的实际技术规范与申请人提供的船舶规范严重不符,船舶不适航适货。被申请人承租后的1个月内,该轮主机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停航达5天之多。另外,船舶的船舶规范载明航速为13至14节,而实际上仅有大约11节,有时只有9节。鉴于船舶不能按约定用途使用,被申请人提出降低租金的合理解决方案,但遭到申请人的拒绝。本案申请人所提供的船舶从未达到船舶规范的要求,早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申请人同时提出反请求,请求申请人赔偿由于船舶航速不足造成的营运损失。船舶从1999年1月14日交船到2月15日还船为32.5日,由于航速不足造成时间损失7.44日,使被申请人损失一个航次的营运收益,为人民币365107元。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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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B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A.甲对某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该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B.乙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的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的单位为被申请人
C.对县税务局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县税务局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E.县税务局经县政府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及证据等有关材料的,复议机关应当()。
A.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B.责令被申请人尽快提交
C.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提交
D.中止复议审理,并责令被申请人尽快提交
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为张某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正确的是( )。
A、被申请人为丙乡派出所,复议机关为乙县公安局
B、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乙县人民政府
C、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甲市公安局
D、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李某为复议第三人
- A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 B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
- C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D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