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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C.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有权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D.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E.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相关标签: 取回权   管理人   权利人   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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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取回权的标的物被破产债务人或管理人非法转让给他人时,取回权人有权取回受让人的对价给付物。这种取回权为()。

A、一般取回权

B、特别取回权

C、代位取回权

D、代偿取回权

2016年5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2008年7月,平安养老和中国农业银行联手签下了我国第一单采取“3+1”模式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3+1”模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新选择。“3+1”模式是指()。

A、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

B、委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

C、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D、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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