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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浙江省某市税务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下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2018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经查为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19年12月,市税务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A.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B.对于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要求明知C.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E.不移交刑事案件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不构成本罪

相关标签: 善意取得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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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善意取得涉及的当事人有()。

A.权利人

B.让与人

C.受让人

D.判定是否为善意取得的行政机关

甲借乙的摩托车用,后乙出国,甲以为乙不会再要他还车,遂将摩托车送给丙,谁知乙10天后即回来,并要丙还车,则()

A.丙属善意取得,不必还车

B.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应该还车

C.丙属无因管理,可索取报酬

D.丙属先占,不必还车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为要件。
A.交付
B.登记
C.合同生效
D.合同成立
某大学课堂上,老师与学生对善意取得展开了讨论。 
老师:甲、乙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甲擅自将该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大家由此案例展开,讨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学生A: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丙必须是善意的,如果事后知道甲为无处分权人,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生B:丙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等无偿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学生C:丙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学生D:善意取得制度中讨论的遗失物,比如张某拾得一条金项链,然后又转卖给李某,丢失金项链的所有权人能要求李某返还金项链,没有时间限制。 
老师:大家讨论得不错,下课之后,大家再仔细查一下相关规定,确定各自的观点是否正确。提醒大家一点,案例中的甲是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如果甲是真正的权利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学生A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学生B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学生C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学生D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老师最后提出的问题如何作答?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
A.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C.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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