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搜题 >金融类 >财经考试 >试题详情
题目

2017年10月,浙江省某市税务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下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2018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经查为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19年12月,市税务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有权()。
A.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B.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C.作最后陈述D.查阅案卷材料E.提出抗诉

相关标签: 善意取得   税务局   稽查局  

提示: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答案
查看答案
相关试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如果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B、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C、第三人未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价款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违法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D、第三人未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价款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违法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某大学课堂上,老师与学生对善意取得展开了讨论。 
老师:甲、乙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甲擅自将该房屋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大家由此案例展开,讨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学生A: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丙必须是善意的,如果事后知道甲为无处分权人,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学生B:丙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等无偿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学生C:丙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学生D:善意取得制度中讨论的遗失物,比如张某拾得一条金项链,然后又转卖给李某,丢失金项链的所有权人能要求李某返还金项链,没有时间限制。 
老师:大家讨论得不错,下课之后,大家再仔细查一下相关规定,确定各自的观点是否正确。提醒大家一点,案例中的甲是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如果甲是真正的权利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学生A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学生B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学生C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学生D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老师最后提出的问题如何作答?并说明理由。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

A.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B.无偿受让

C.依法规定应登记的已经登记

D.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下列关于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 B不允许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C已抵扣的进项税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当依法追缴
  • D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 E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乙辩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  问:(1)何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2)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  (3)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

联系我们 会员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