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工作岗位分类以及采用点数法对生产性岗位进行纵向分级的主要步骤。[2008年11月二级真题]

(1)工作岗位分类

工作岗位分类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具体步骤一般为:

①岗位的横向分类,即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及特征,将它们划分为若干类别。

②岗位的纵向分类,即根据每一岗位的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学识、技能、经验水平等因素,将它们归人一定的档次级别。

③根据岗位分类的结果,制定各类岗位的岗位规范即岗位说明书,并以此作为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依据。

④建立企业岗位分类图表,说明企业各类岗位的分布及其配置状况,为企业员工的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2)采用点数法对生产性岗位进行纵向分级的主要步骤:

从我国多数企业分类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采用点数法对生产性岗位进行纵向分级。

其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

①选择岗位评价要素

根据企业的生产类型、岗位的性质和特征,确定评价要素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正确决定评分分值、权数和评比标准。所选用的岗位评价因素,应该能够适用组织中的全部岗位,或大部分岗位,或某一类岗位,即应具有共通性。而且这些因素在意义上不能重叠,参与岗位评价与分类的有关人员也必须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最后,各因素必须是可观察到的,可以衡量的。

②建立岗位要素指标评价标准表

依据岗位的重要程度,赋予岗位评价要素相对合理的量值(点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a.为方便起见,可以先依据岗位评价要素间相对重要程度,确定程度最低和最高要素,并赋予它们点数。同时应该注意,最低水平指标可以不止一个,但程度最高水平的指标一般只能有一两个。

b.采用相对比较的方法,将其他诸要素指标与极限要素指标一一比较,以认定它们的相对位置,并赋予它们相对的点数。

c.将评价要素,依程度高低,分割为数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是等距(等差或等比)的。

企业可根据自身各岗位在这些要素上的差别程度,确定出划分档次数量,以提高评比的精确程度。

③按照要素评价标准对各岗位打分,并根据结果划分岗级

在对岗位划级时,可以采用对岗位点数离散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的方法,将比较密集的点数区域所对应的岗位划归同一岗级,并制定出点数换算表。

④根据各个岗位的岗级统一归入相应的岗等

在完成对岗位划分岗级的任务之后,应对全部生产性岗位的岗级统一划归岗等。对生产性岗位中的技术工种和熟练工种这两类岗位的岗级统一列等,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a.经验判断法,指组成工作评价小组,凭借经验,比较技术工种与熟练工种的劳动差别,做出归人岗等的决策。

b.基本点数换算法,指将熟练工种与技术工种在要素评价标准表中的基本点数分别加总,求出两者所占比例,按照比例将其中一类工种的点数折算成另一类工种的点数,然后归岗列等。

c.交叉岗位换算法,指将既可以归为熟练工种又可以归为技术工种的某些特殊工种,先分别划分岗级,然后,根据它们在两类岗系中岗级位置,求出技术工种与熟练工种之间的岗级换算比例,然后再归入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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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要说明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

(2)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3)合议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5)管辖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6)区分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吴某是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自2012年1月起,因物流公司效益不好,吴某想利用自己的专长,到社会上挣点外快。从此,吴便经常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13年2月8日,物流公司要求吴某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吴某交不出来,且又无故旷工近一个月。2013年3月15日该物流公司以吴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交吴某。吴某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物流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证明自己确实有病的假条,并承认错误,要求物流公司撤销除名决定,但此后又不按时上班。要求撤销除名决定遭物流公司拒绝后,吴某又多次找上级有关部门和他人从中协调,均无结果。2013年5月22日吴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吴某已超过申诉时效,答复吴某此案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否正确?为什么?

此案是一起因申请仲裁超过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例。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人保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98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延长的情况: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人保部关于《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的规定,企业开除职工、除名处理职工应发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即除名争议的职工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般是指职工收到被除名的通知书之日,仲裁机关计算申诉时效应从此日开始。

本案中,职工吴某是在3月15日收到被除名通知书的,他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应当是3月15日,应从3月15日开始,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即在5月17日前提出仲裁请求,而吴某直到5月22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诉,超过规定的仲裁时效(6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试述企业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的步骤。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协商的具体步骤是:

(1)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3)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4)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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