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当庭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讼费。张晖诉称,2009年9月8日,他驾驶安徽牌照的福特轿车,在因红灯停车时,一名男子称腹痛希望搭载一程。但搭载“乘客”的张晖随后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处罚。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晖“非法运营”。9月底,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的1万元罚款,同时表示将继续进行诉讼。闵行区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称,涉案行政行为因为采用了利诱方式,获得不正当证据,处罚行为本身已经被撤销,没有必要通过质证、证人出庭等手段还原事实,双方没有出现真正的辩论。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法院今日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而张晖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机关能够真正意识到“钓鱼执法”行为的巨大危害,不要让更多无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伤害,希望闵行和上海今后是一个没有“钩子”的世界。问题:请你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谈谈对此事的观点。答题要求:1.运用所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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