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纺织服装厂及时运了50台缝纫机。但缝纫机厂向纺织服装厂收取货款时,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缝纫机厂再一次派人去催要货款时,纺织服装厂已经分立为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纺织厂认为,缝纫机均划归为服装加工厂所有,不应由纺织厂代付货款;服装加工厂认为,合同由纺织服装厂签订,应和纺织厂共同还债。问:(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中谁负有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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