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给定资料1.2012年9月,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则不幸溺亡。然而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广泛质疑。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刘文波舍己救人、英勇献身,其行为当属典型的见义勇为。而按照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的意思,根据1998年出台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刘文波的救人行为并不具备“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很显然,这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有失偏颇,大大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畴,过于机械。与河南相邻的河北省,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文件出台于2004年,但连标题都与河南不一样了:《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其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是这样的:“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要是刘文波是在河北省救人,其行为就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现在的情况是:舍身救人的刘文波,显然是在“错误的地方”碰上了“错误的官员”。2.2012年11月4日9点40分,M市公交车驾驶员张师傅开着他的8路车从起点站出发了。途中他发现车上有两个惯偷,于是他格外留心。当行驶到一站点附近时,张师傅透过后视镜发现,一小偷正在用镊子夹一名男性乘客的钱包。这时恰好有乘客下车,张师傅把车停住,走上前让两小偷下车。事件的发展出乎了张师傅的预料,小偷不但不害怕,反而敢在众目睽睽之下伤人。趁车门开着,两小偷把张师傅往车外拖,还扬言,要“弄死他”。搏斗中张师傅中了三刀,脾脏破裂,被送人医院抢救。事件发生后,行凶的两个人被带到派出所,可他们一口咬定自己是被冤枉的。而被偷的乘客当时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既没有出手相救,甚至也没有协助报警。车上的20多名乘客,一度也没人站出来为他作证。因为取证困难,张师傅见义勇为的认定久久没了下文,这样一来一些质疑的声音,也就慢慢地传开了。就在这个事件发生的10天之后,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站出来为张师傅作证的小伙子彭某,H省人,事发当天他是从外地到M市出差的,当他后来又返回M市的时候,听说了让他感到不解的传言,于是就站出来为张师傅作证了。这个小伙子看起来是个瘦弱的书生,他当时是在车上帮着张师傅和歹徒搏斗的唯一的乘客,而他将其中的一个盗窃嫌疑人交给警方之后,自己悄悄地离开了现场。他说:“确实是司机阻止小偷偷窃,然后赶小偷下车,小偷动手打司机,然后我帮助了他”。这样的证言,对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两个行凶的歹徒也终于承认事发当天,由于张师傅揭发了他们的盗窃行为,他们才拔刀行凶。而据央视2013年6月一套节目的报道,事情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张师傅的工伤认定及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仍然在程序当中,现在还没有结论。3.2011年10月18日,云南省大理市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颁发一个荣誉。这个荣誉来得似乎晚了些:距离义举,已经过去了10年。2001年10月13日晚10时40分许,李春云骑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下关苍山路时,看到一劫匪正在抢拉一女子的挎包。在追赶劫匪的过程中,李春云不幸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民警找不到被抢女子。目击者说,当晚她捡起地上的包就匆匆离开。侦察人员做了大量调査后,决定将李春云的行为上报为见义勇为。但“由于受害人未报案,通过我局登报和上电视等多种渠道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抢的女受害人,所以李春云的见义勇为未被批准。”警方表示。此后10年间,其父刘兴福数十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得不到解决。有邻居惋惜道:“你儿子干错了,管他抢不抢,现在人没了,喊天天不应啊!”听到这些,刘老汉夫妇心酸至极。他说自己整晚整晚睡不着,和老伴一起淌眼泪。记者采访时,他在电话中问记者:“你说他是不是真的做错了?”记者无言以对。“有个主任跟我说,政府不会让你家又流血又流泪,等案子破了会给你一个交代。可是公安也尽力了,案子什么时候能破啊?”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想不通,有和儿子一起追贼的和勇宏作证,有旁边卖水果和烧烤的人作证,还不够么?为什么一定要找到受害女子和抢劫的人才能证明“见义勇为”?转机发生在2011年,刘兴福老汉在电视上看到省外多个类似案例,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决定再为儿子一搏,来到昆明,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接待老汉的李春光、陈春娅两位律师决定为刘老汉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应重点把握的是李春云的行为是否是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大理警方经过大量侦察工作,得出“李春云为制止抢劫犯罪,与犯罪嫌疑人勇敢搏斗,被其砍伤,献出宝贵生命”的基本事实已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精神,应予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关方面仅以“无受害人报案”为由拒不认定于法无据。无受害人报案仅表明该受害人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不能据此否定李春云见义勇为的事实和性质。两位律师同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最终在舆论引导下,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0月18日同意认定李春云为见义勇为。10月21日,刘兴福收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3万元奖金。4.2012年8月,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1岁女童雯雯,自己腿部不幸被车碾压。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当地交警确定李舒舒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25%的责任。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见义勇为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如此,是不是会对群众见危相助的热情起到消极影响?针对公众关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作出回应,责令当地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一事件之所以让人们不能释怀,就在于面对李舒舒的见义勇为行为,目前只看到交警这一环节对李舒舒的责任确定,而没有后续环节“国家买单”制度的及时跟进,难免让人产生“好人没有好报”的疑虑。不久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者从生计、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政策。这一“国家买单”制度,即是在为见义勇为者进行全面托底,消除其后顾之忧。前一段时间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让人们产生“做好事有风险”之感。也因此,只有实施“国家买单”制度,才能更好地扭转社会风气,使道德风尚进入良性循环。实施“国家买单”制度,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责任确认并不冲突。事实上,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常会出现种种过失,那种危急时刻实施完美救助而无一点伤害的情形,在现实中很少出现。更多情况是,可能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伤害。比如,司机为了送病患紧急赴医违章而造成第三方重大伤亡;再如,不习水性,却救落水之人,施救者自陷险境。显然,对无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和对自己的受伤害,见义勇为者应担部分责任。如果因为有善意的目的而淡化应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给“不负责”的鲁莽行为大开绿灯。以李舒舒救人案为例,救人当属见义勇为行为,但不能因此就让肇事车主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那部分过失;见义勇为者或许该为救人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担责,但国家理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不仅需要对他们的高尚品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弘扬,同样需要对他们救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造成的损失给予托底买单。5.路遇飞车抢夺,毅然驾车尾随追击。没想到发生碰撞,致劫匪重伤不治,并造成无辜路人受伤及财产损失。湛江吴川市男子凌华坤的行为最终被认定见义勇为,但因殃及第三方所面临的高额赔偿却是他始料未及的一一获奖5万多元,但自家损失及赔偿别人已支出9万多元。凌华坤不仅没能享受政府奖励和社会赞扬所带来的愉悦,相反却因见义勇为伤及第三方让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陷于困顿,多重压力已让凌华坤难以承受,为此他恳求政府出手相助。从感情上讲,我们都希望有关政府能够及时给予帮助,尽快消除见义勇为者的现实困境,至少让凌华坤恢复到见义勇为之前的“原状态”。当然,这只是最低要求。如从情理上讲,除了让凌华坤的生活回到从前之外,还应当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尤其在见义勇为行为日益成为社会稀缺资源之际,政府和社会及时有效地为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和眼前之困,不让见义勇为者得不偿失、“流血又流泪”,就显得更为重要。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凌华坤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等相关机关的拖延回避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凌华坤的精神折磨,也是对社会正气的打击。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定性,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防止受害人的无理纠缠,避免在索赔上的狮子大开口,使问题陷于被动。即使依法该由凌华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必回避,毕竟见义勇为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牌”,而且也只有明确了责任,政府和社会才能及时启动和采取救助或捐助等措施来帮助凌华坤履行赔偿义务,从而给爱心付出以充分的补偿,避免让爱心受到误伤。国家和社会鼓励和褒扬见义勇为的根本目的,一是避免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正义。但前者是核心和基础,因为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就失去了依据,弘扬社会正气也失去了依托。那么,能不能在维护部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完全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放任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他无辜公民的侵害呢?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规定了“限度”,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即使警察打击犯罪也不能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再说,以给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害为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也背离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讲,凌华坤驾车追击到“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路段后仍紧追不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有违背法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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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给定资料】  1.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小悦悦身上再次开了过去,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直到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由此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10月20日上午,陈贤妹获得佛山市南海区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的5000元和2万元的奖励。陈贤妹一开始表示拒绝这些物质奖励,但又担心不收钱背后又有人议论自己“装清高”。最后,在众人的安慰和劝说下,陈贤妹收下了这笔钱。在奖励仪式上,记者抓拍了一张陈贤妹的照片,陈贤妹看钱的眼神,是路人看小悦悦的眼神。  2.2010年12月15日下午1点多,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儿子肖先生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地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他拨打120,救护车赶来抢救半个小时后,宣布其父死亡。  益田村保安部负责人解释,不是他们冷漠,只是害怕承担责任,确实不敢前去搀扶,如果保安触碰了老人,老人万一有个三长两短,他们就说不清楚了。当时他们没有拨打120,但是有保安亲自跑到派出所叫警察。  2010年12月26日,杭州。61岁老太坠河,很多人目睹事故发生,72岁的老大爷朱阿毛以为救人轮不上自己,但等了3分钟,桥边聚集了近百人,却没人现身救人,“再不救就来不及了!”  3.救与不救,发人深省。“此前有法官判决搀扶老人过马路的大学生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当时就有人预言:以后谁还会再去搀扶受伤的路人?”律师拜金良一针见血地说,最近一再发生路人受伤、倒地无人搀扶事件,就是这种预言的真实表现。有评论认为,“彭宇案”确实起到了一个标杆性的负面效应,让很多场合下一些本想伸出援手者退缩,但如果把所有冷血的举动及其意识深处“不要惹事”的心理暗示,均归咎于一个糊涂法官的判例,无疑夸大了个案的影响力。  知名时评员司马春秋表示,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其实并不值得批判。“这么多人都这样,恰恰说明这是一个社会现状。把板子打在这18个人身上,会掩盖对这件事更深入的反思。”司马春秋直指,此类事件根源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要杜绝这类事件,关键在于从政府层面给予保障,“交强险里有一项,是交通救助基金,但一直没有很好地启用。”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博士则认为,根源在于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精神。知名律师朱永平提出,像见义勇为、见死不救等“道德立法”,都需要谨慎,“除了警察、医生有法定的义务救人,别的人都不算救护义务的特定主体。见死不救入罪现在还不成熟,可能会扩大打击面,得不到实际执行”。  4.美国有两项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都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  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美国法律要求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  美国还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5.林语堂在《吾国与吾民》一书中说:中国人的“各人自扫门前雪,勿管他人瓦上霜”“明哲保身,莫谈国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阴暗心理的形成,盖因缺乏人权之保障也。蝼蚁尚且偷生避死,何况万物之灵的人哉。  “不少人认为做好人难,因为做好事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做好人不但没有法律保障反而会被惹祸上身。于是,不想做好事的人继续冷漠,不敢做好事的人心安理得,想做好事的人考虑后果,敢做好事的人则凤毛麟角。”广东省人大代表刘伟全认为,这些挫折都折射了转型期社会道德失范、信任缺失、人与人之间关系扭曲的现实。  刘伟全认为,公民道德建设要落在制度的保障上,法律制度、信用制度等必须为做好事、做好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做“恶”者严厉惩罚;国家要制定道德奖惩制度,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提倡正义、鼓励正义、严惩恶行,尤其是对见死不救的,先以教育为主,恶劣的不仅要罚款还要入狱。  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中国好人网创办人方教授认为,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用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有必要。但他认为,当务之急不是立法,而是要守法和执法。“特别是严格执法,从搀扶老人的彭宇案等可以看出,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但有些执法人员却没有坚守原则甚至不作为。“恶人冤枉好人,把好人挤到悬崖边去了,好人被迫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对反咬一口的恶人却没有追究责任。”我国现有法律中,本来就有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侵害名誉权等条款,他建议要对事件中的恶人追究相关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使其不敢再诬陷、敲诈好人,做好人的风险也就自然地化解了。  6.如果你独自在一间屋子里,似乎闻到好像有什么东西烧焦了,然后看到从门缝里飘过来一缕缕黑烟。你会怎么办?有人立刻会说快跑啊,打119啊……那么,如果你在一间大报告厅里,里面坐满了人,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可是其他人泰然自若该干什么还干什么,你又会怎么做呢?你得先东张西望犹豫一下,看看是不是自己鼻子和眼睛出了问题,可能还得再掐自己一下,确定不是在做梦。  这就是著名的“旁观者效应”。上面就是John·Darley和Bibb·Latane在1968年前后做的一系列实验之一。那些“泰然自若”的人都是他们的托儿。他们发现在场的托儿越多,被试者反应越慢。类似的实验他们还做了好几个,比如让一个被试者和其他人通过电话交谈,然后电话的另一端假装癫痫病犯了。如果被试者知道只有自己一个人在跟他通电话的话,他会迅速报告。你一定猜到了,如果他以为有很多人一起通话的话,就可能缓报或不报。心理学家们发现,人们常常要以别人为参照物来定位自己,通过观察别人来判断自己是否正确,所以这就导致了多人在场时反应会变慢。同时每个人都以为别人会做,自己就不做了,或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所以也就没有人报警了。这就是从众和责任分散效应。  【问题】  “给定资料1~6”集中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公民道德缺失现象,请简要概括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  要求:全面、准确,不超过2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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