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9年10月,王旗镇村民王某夫妇未取得准生证生育了第二胎,同年11月,受县计生委委托,镇政府向王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的决定,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王某以收费过高以及不能提供收据为由,拒绝交纳。于是,在没有任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强行将王某的农用四轮车拖走以代缴社会抚养费。王某不允,在双方冲突中王某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为此,王某花去医疗费500元,误工3天。王某对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法条链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若王某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可以是()。
A.镇政府B.镇党委C.县计生委D.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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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须依法缴纳( )。

  • A、政府抚养费

  • B、超生罚款

  • C、社会附加费

  • D、社会抚养费

某县政府发布《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其规定的征收标准高于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某省人大常委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的马某夫妇征收30万元社会抚养费。马某夫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A:某县政府《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B: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C:某省人大常委会《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D: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30万元社会抚养费

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40%

B.50%

C.60%

D.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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