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问题:(1)分析上述马克思的论述所分别反映和共同反映的法理问题。(2)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否能得出法律都反映了客观现实的结论(要求说明理由)?(3)若法律没有反映客观现实,其后果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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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也可以对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法条款进行解释

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系的分类根据是().

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阶级性质

D.法律学说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管理规章只须经相应的党政机关、单位、团体领导审批,或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可发布施行。(  )

A、对

B、错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律B.廷行事C.法律答问D.决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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