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6号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分别于1959年和1975年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stockton购有住宅一座,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富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士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为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幕贞领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富强及其夫居住。1988年,朱富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3)在美国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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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系加拿大籍华人,其在中国境内参与了走私犯罪并被我国警方抓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应当( )。

A.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

B.移送加拿大司法机关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该国驻华使馆同我国司法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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