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下面问题: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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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B、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C、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D、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A、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B、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C、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D、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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