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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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